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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中用于支承和(或)固定患者的各部件,应设计、制造成使身体损伤和固定件意外松动的危险减到较小。
支承成年患者的部件应按患者有135kg的质量(正常载荷)设计。
当制造商规定用于特殊情况,例如儿童用时,正常载荷应减少。
当患者支承断裂会造成安全方面危险时,应遵照*28章的规定。
用下列试验来检验是否符合要求:
患者支承系统应水平放置,并处于符合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较不利位置,加载重量均匀分布在包括全 部侧面轨道的支承面上,荷重应逐渐加在系统直到所要求的载荷各得其所为止。
试验时,未被考虑为受试系统部件的构件可备有附加支承。
所加重量应等于所要求的安全系数(见*28章)乘以规定的正常载荷。未规定正常载荷时,应考虑施加一个1.35 kN力的重量作为试验的正常载荷。在支承系统上满载荷作用时间应达1 min。
不应损坏支承系统的部件,如链条、夹紧器、绳索、绳索的终端和连接件、皮带、轴、滑车及对安全方危睑防护有影响的类似器件。
加上全部试验载荷后的1 min内,支承系统应处于平衡状态。
踏脚板和椅子,应按相同程序试验,但试验力应为所规定的较大正常载荷的两倍,当较大正常载荷 未作规定时,应用2.7 kN的试验力。试验力应均匀分布在0.1 m2表面上达1 mino
试验后,踏脚板和椅子应不会出现导致安全方面危险的损坏。
正常使用时,手持的设备或设备部件,不应因为从lm高处自由坠落在硬性表面上而出现安全方面危险。
通过下列试验来检验是否符合要求:
试样应从1 m高处以三个不同起始姿态自由坠落到平放于硬质基础(混凝土)上的50 mm厚的硬木(例如,〉700 kg/m3的硬木)板上各一次。
试验后,设备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可携带式设备或移动式设备,应能承受由于粗鲁搬运而产生的应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