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中心供氧厂家对机械危险的防护
1、 机械强度
概述
对设备设计和制造的通用要求见*3章和*54章。
设备包括形成其部件的任何调节孔盖及其所有零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用下述试验检验是否符合要求:
a) 外壳或外壳部件及其所有零件的刚度试验,用45 N直接向内的力加在面积为625mm2的任何表面上,不应造成任何显而易见的损伤或使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降低到57.10规定值以下。
b) 外壳或外壳部件及其所有零件的强度试验,用附录G所示并说明的弹簧冲击试验装置,对试样施加冲击能量为0.5J±0.05J的撞击。
释放机构的弹簧调整到能施加足够的压力以保持释放爪处于啮合位置。
把击发球形柄拉到释放爪与锤柄上的槽口啮合为止,于是释放杆把释放机构打开,让锤头往下打。
设备要牢固地支撑,应对外壳上可能的每个薄弱点撞击三次。对手柄、控制杆、旋钮、显示装置和类似装置以及信号灯及其灯罩也应施加压力,但对信号灯或灯罩仅在其高出外売10mm 以上或其面积**过4cm2时才进行。装在设备内部的灯及灯罩仅对正常使用时容易损坏的进行试验。
试验后,所受的任何损伤应不产生安全方面危险;特别是带电部分应不会变成可触及的,以致不再符合*三篇、*44章和57.10的要求。若在上述试验后,对辅助绝缘或加强绝缘的完整性有疑问,则只应对有关的绝缘(而不是对设备的其余部分)进行*20章所规定的电介质强度试验。
对光洁度损伤、不使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降到57.10中规定值以下的凹痕,以及不影响防电击或防潮的小裂口,应忽略。
肉眼看不见的裂纹,纤维增强模制件表面裂纹及类似损伤均应忽略。
如果内盖外衬有装饰盖,只要在取下装饰盖后内盖能经得起试验,装饰盖上的裂纹应忽略。
c) 可携带式设备上的提拎把手或手柄,应能承受下列加载试验:
把手及其固定用零件承受等于设备重量四倍的力。
均匀地加力于把手中心处7cm的长度上,不要猛拉,在5s〜10s内从零开始逐渐加大到试验值,并保持1 min。
设备装有一个以上把手时,力应分布在把手之间,应根据设备在正常提拎位置时所测定的每个把手所承受设备质量的百分比来确定力的分布。设备若装有一个以上把手,但设计成易于仅用一个把手提拎,则每一把手应能承受总的力。把手与设备间不应松动,也不应出现任何*变形、开裂或其他损坏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