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医用中心供氧系统验收应进体管道颗粒物检测并满足以下要求:
(1) 检测按本规范*6条规定进行;
(2) 应对每一种压缩气体系统的每一主要管道支路分别进行25%终端处抽检检验;
(3) 如有任何一个终端处检验不合格,则应重新检修后对该区域中所有的终端进行检验。
系统验收应进行管道洁净度检验并满足以下要求:
(1) 应对每一种压缩气体系统的每一主要管道支路距气源较远的一个气体终端处进行检验;
(2) 被测气体在终端处与气源处的碳氢化合物(包括甲烷)、卤代烃含量差值不得**过5×10-6;
(3) 被测气体终端处气体的露点应至少满足本规范*条中的医疗空气的露点规定。
系统验收应进体管道运行压力、运行流量检测并符合以下规定:
(1) 运行压力测试应在管道系统连接所有设备及部件后进行,且检验气体应为各气源设备供应的气体;
(2) 所有气体终端组件处,在输体流量为零时,压力应在额定范围内;
(3) 所有压力为350-400kPa的气体终端组件处,在输体流量为100 l/min时压力降不得**过35kPa;
(4) 器械用空气、医用氮气终端组件处的流量为140 l/min时压力降不得**过35kPa;
(5) 医用真空终端组件处的真空流量为85 l/min时,相邻真空终端组件处的真空压力不得降至40kPa以下;
(6) 生命支持区域的气、医疗空气终端组件处的3秒内短暂应能达到170 l/min;
(7) 每一医用气体子系统的每一主要管道支路中,打开1/5终端组件实现1/5额定终端途泄流量时,系统的压力降应在本规范9.3节规定的许可范围内。